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 第10條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