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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第3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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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