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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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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第3條財團法人應依其業務實際情形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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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