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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規範委員會議相關資訊之保密及公開程序,以確保會議資訊之正確性、完整性及透明度,維護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公正性及公信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3-06・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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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及可否決議之過程應予保密。但下列會議資料應於會後立即解密: 一、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處分書、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之文書。 二、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立即解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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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除前條規定外,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後六個月自動解密。但法規另有規定、委員會議另有決議或依照本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檢察署或法院函請表示意見之案件,相關會議資料除前條但書規定外,於該檢察署偵查終結或該法院作成終局判決前,得不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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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 五、出席委員。 六、案由。 七、議程。 八、決議內容。 前項會議紀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除以第一項之方式公開外,並得同時以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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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二條
之規定,不妨礙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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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應予保密之會議資料解密後,得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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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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