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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 第3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第3條
除前條規定外,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後六個月自動解密。但法規另有規定、委員會議另有決議或依照本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檢察署或法院函請表示意見之案件,相關會議資料除前條但書規定外,於該檢察署偵查終結或該法院作成終局判決前,得不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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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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