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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第 一 節 要保機關
本保險之要保機關如下: 一、總統府及所屬機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 三、五院及所屬機關。 四、各級民意機關。 五、地方行政機關。 六、公立學校及教育文化機構。 七、衛生及公立醫療機關(構)。 八、公營事業機構。 九、私立學校。 十、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構)。 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除私立學校另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由要保機關敘明經權責主管機關准予成立或變更之名稱與生效日期,以及組織編制之公(發)布與核備或備查文號,報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 前項要保機關之組織編制未及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前,得敘明理由報本保險主管機關先予認定;日後應將考試院核備或備查結果另函知承保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辦理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作業,由要保機關比照第二項規定,報經其組織編制核定權責機關函轉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並敘明其適用之退休、撫卹、資遣法規之名稱及其核定機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30條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追溯加保或不追溯加保者,應於復職(聘)補薪之日起六十日…

「要保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12條私立學校參加本保險,應敘明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轉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為要保機關;變…第13條要保機關應指定人事人員或專職人員,主辦本保險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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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