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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所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生效日,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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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