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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私立學校參加本保險,應敘明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轉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為要保機關;變更時亦同: 一、經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字號。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之名稱與生效日期。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編制員額表文號。 私立學校之附設單位,不得單獨為要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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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