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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第 一 節 要保機關
要保機關應指定人事人員或專職人員,主辦本保險相關事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意外傷害,不包含本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所定因…
「要保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本保險之要保機關如下:一、總統府及所屬機關。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三、五院及所屬機關。…
第12條
私立學校參加本保險,應敘明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轉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為要保機關;變…
← 第12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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