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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加計利息發還被保險人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其利息之計算,以應負繳費義務當年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數為當年之年利率,按年複利計算至退保或離職前一日止。繳費未滿一年者,按實際繳費各月臺灣銀行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數計算之。 本法
第四十條
及
第四十一條
之加計利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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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
第27條
合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因要保機關逾期辦理,致未依規定加保者,應溯自到職起薪之日起補繳保險費,並…
第29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項所定被保險人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之職務,包含被保…
第48條
本保險各項給付如因要保機關未予核實轉送應附文件或作不實之證明陳述而領得者,承保機關除通知要保…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繳納及各項給付之支付,以現行貨幣為計算標準。
第3條
承保機關每年應依照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之給付支出。前項財務責任歸屬…
第4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財務收支結餘,指每月保險收入扣除保險支出後之餘額。本保險財務收支有短絀時…
第5條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事務費,包括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撥…
第6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免課之稅捐如下:一、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承保機關…
第7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與受益人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記載為準;年齡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
第8條
承保機關應按要保機關分布地區,普遍洽定繳納保險費及各項給付代理收付處所,由承保機關通知要保機…
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
← 第8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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