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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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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下列書據證件,送承保機關辦理: 一、失能證明書:應由主治之醫院出具;證明書內各欄應據實填具。派駐國外者,得由駐在地之治療醫院出具之。 二、其他證明文件:如經 x 光檢查者,應附 x 光報告。 三、申請因公失能給付者,應附有足資證明符合因公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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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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