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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49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失能給付
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失能給付之計算標準,應依本法
第十五條
所定確定永久失能日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4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
第59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及第十七條所定年金給與上限之計算基準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本法第十六條…
第6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申請之日,指被保險人依規定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並檢證送達退出本保…
第67條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並選擇請領或暫不請領;其選擇請領者,應併…
「失能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50條
承保機關對於不合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案件,得保留原送之失能證明文件存查。本保險失能爭議及各項現…
第51條
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下列書據證件,送承保機關辦理:一、失能證明書…
← 第48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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