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49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失能給付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失能給付之計算標準,應依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確定永久失能日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4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59條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及第十七條所定年金給與上限之計算基準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本法第十六條…第66條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申請之日,指被保險人依規定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並檢證送達退出本保…第67條被保險人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並選擇請領或暫不請領;其選擇請領者,應併…

「失能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50條承保機關對於不合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案件,得保留原送之失能證明文件存查。本保險失能爭議及各項現…第51條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下列書據證件,送承保機關辦理:一、失能證明書…
← 第48條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