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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78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8條
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
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申請本保險因公給付者,除需附前項所定證件外,應附有足資證明符合因公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領受遺屬年金給付者有本法
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所定停止領受情事,應於停止領受原因消滅後,檢同證明文件,由原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繼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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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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