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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0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被保險人之父母每月工作收入,應就其前一年度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俸額平均數,與其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取其高者。 前項所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指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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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