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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77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第 四 節 死亡給付
依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五項但書所定請領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停止或喪失領受條件,比照本法
第二十九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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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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