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 第2條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公正第三人應本獨立、客觀與公正精神辦理第六條規定之業務,以平衡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二、辦理…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1條看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