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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 第3條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公正第三人之認可
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上。 (二)律師一人以上。 (三)會計師一人以上。 (四)建築師一人以上。 (五)土地登記代理人二人以上。 (六)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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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公正第三人之經理人,除不得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備第三條第三款所…
第10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二、辦理…
「公正第三人之認可」的其他條文
第4條
符合前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公司登記證件或發起人會議…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業務章則,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二、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
第6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以辦理下列業務為限: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
第7條
公正第三人之董事、監察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任…
第8條
公正第三人之經理人,除不得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備第三條第三款所…
第9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已獲認可者,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
第10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二、辦理…
← 第2條
看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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