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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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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且其基金之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第3條本會依本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為農業財團法人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之比例…第4條原捐公法人應於農業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四個月前至二個月前之期間內,檢附推薦意見、推薦…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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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