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 第1條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辦法相關資料之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第3條
公用售電業應依下列期間將營運資料編具報表,以電子檔案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於每月二十…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公用售電業並應提供必要…
第5條
前條查核人員於辦理實地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相關公文或證明文件。前項查核人…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查核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查核業務時,應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
第7條
公用售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
第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看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