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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從量費:每立方公尺天然氣之售價。 二、基本費:事業每月向用戶收取之基本收費。 三、氣體作業:事業自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管線交貨口,至該事業輸配設備接氣點或儲存設備接氣點間之相關作業。 四、儲存作業:事業將購入之天然氣經由加壓設備儲存於儲氣設備之作業。 五、輸配作業:事業將經氣體作業或儲存作業後之天然氣,由整壓站的作用,以高、中、低壓管線配送至用戶端之相關作業。 六、維修作業:事業對於天然氣輸儲設備之維護作業。但不包括一般設備之修繕。 七、表外管汰換作業:事業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間之輸氣管線之汰換相關作業。 八、用戶服務作業:事業就計量表、抄表、收費、定期安全檢查、資訊提供及其他與供氣有關服務之作業。 九、直接歸屬成本:指經判斷係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紀錄、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之成本。 十、間接歸屬成本:指經判斷係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雖無法透過公司紀錄、明細帳與總分類帳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惟可透過成本及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予以認定之成本。 十一、一般共同成本:除直接或間接歸屬成本外,其他屬事業整體營運所需之相關成本。 十二、資金成本:事業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十三、費率基礎:天然氣供應業務合理使用之資產扣除營業活動發生之相關負債。 十四、配氣量:事業購入之天然氣經扣除漏氣損耗量後之數量。 十五、基準風險貼水:考量事業經營環境與風險,而計算之風險報酬。 十六、有效稅率:事業當年度所得稅費用占稅前淨利之百分比。 十七、分離會計:將事業之各項成本、收入、資產與負債等項目,分離至各項天然氣業務及其他業務所採用之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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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以下稱用戶)之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之…第4條從量費之計費成本項目包括:一、氣體作業成本:(一)購入天然氣之成本。(二)嗅劑成本。(三)設…第5條基本費之計費成本項目包括:一、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一)汰換表外管資產之折舊費用。(二)表外…第6條事業供應天然氣之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應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分離…第7條前條第三項之資金成本率,以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付息…第8條事業應將營運成本項目,按從量費及基本費,分別彙集成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第9條事業之天然氣購入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其從量費,並於調整之日起七日內,報直轄市、…第10條事業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調整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時,應提供調整後之金額及其說明,並檢附最…第11條事業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重新核算其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並檢附前條規定…第12條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令重新核算其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令重新核算通知送達之翌…第13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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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