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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7條

事業營運成本依第十五條規定處理後,仍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天然氣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三、前款間接歸屬或分攤之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依第一款之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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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