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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8條

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提供受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提供非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受管制業務收受非管制業務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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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