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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5條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 第 二 節 成本分離原則
事業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三大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可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可歸屬至其他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三、一般共同成本:非屬前兩款,但為事業整體營運所需之相關成本。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資產之相關營運成本及一般管理與銷售成本。 第二項之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者,應直接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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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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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