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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21條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 第 二 節 成本分離原則
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 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 ,其定價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提供受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 報請本部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提供非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 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受管制業務收受非 管制業務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 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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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離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三大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一、天然…第17條前條第三款所稱之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資產之相關營運成本及一般管理與銷售成本。但於合理成本範…第18條折舊費用之歸屬,應就相關資產成本,依資產分離原則辦理。第19條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三條之規定,將營運成本累積至適當成本池庫後,無法直接歸屬之成本應依下列步驟…第20條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中,訂定成本分攤之具體實施方法及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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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