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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 第1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1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三大類成本 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指可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其他業務部門:指可歸屬至其他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三、一般共同成本:指非屬前兩款,但為公用天然氣事業整體營運所需之 相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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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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