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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要求事業限期降低計費項目金額: 一、裝置業務部門之年度利潤率顯著高於同業水準。 二、計費項目之金額顯著高於市場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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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