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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9條
事業得就下列事項向用戶收取費用: 一、用戶申請停氣之作業。 二、用戶申請復氣之作業。 三、事業為用戶裝置微電腦瓦斯表之通訊設備。 四、事業為用戶裝置緊急遮斷設備、自動遮斷設備或其他加裝於輸氣管線上之設備。 事業為前項之收費,應依據各計費項目所耗用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管線設備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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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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