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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4條

事業為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應依管線設備所處位置區分如下: 一、表內管。 二、表外管。 三、本支管。 四、附著於輸氣管線上之其他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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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