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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1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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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