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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 第18條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18條
經依
第十六條
或
第十七條
規定處罰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發行機構之發行期數、發行張數或經銷商數目。 二、停止受委託機構發行或銷售公益彩券。 三、限制經銷商之銷售期數、銷售張數或取銷經銷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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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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