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2條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條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許可設立三年以上,合於下列要件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許可其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 一、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提起不作為訴訟與章程所定目的範圍相符,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主張加害行為侵害多數人利益達二十人以上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