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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6條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後,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為捨棄、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或再審之訴。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得使受害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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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