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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以共構或共站方式設置之基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共用無線電頻率及基地臺射頻設備者,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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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