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1條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執照之管理
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 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一、變更天線所在位址。 二、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 三、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 大型基地臺之設備廠牌有變更者,設置者應依
第六條
之規定申請審驗,於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新整編門牌號碼,設置者應變更基地臺登錄資料,執照得於屆期時依
第十條
規定辦理換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執照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9條
以共構或共站方式設置之基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
第10條
大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
第12條
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
第13條
基地臺之設置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註銷登錄資料並廢止電臺執照: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 第10條
看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