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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執照之管理
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 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一、變更天線所在位址。 二、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 三、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 大型基地臺之設備廠牌有變更者,設置者應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審驗,於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新整編門牌號碼,設置者應變更基地臺登錄資料,執照得於屆期時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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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9條以共構或共站方式設置之基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第10條大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第12條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第13條基地臺之設置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註銷登錄資料並廢止電臺執照: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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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