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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公眾電信網路之審查基準
申請案件應繳交之申請書、營運計畫、網路設置計畫及其他公告指定之文件不完備、內容欠缺或應載明事項內容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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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