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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16條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電臺設置規劃書,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一)設置基地臺者: 1.說明基地臺之類型及數量。 2.說明基地臺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並載明使用之基地臺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3.說明未來五年分年分區設置時程規劃及人口涵蓋率,並檢附基地臺設置區域分布示意圖。 4.敘明是否有共站、共構基地臺之規劃。 (二)設置其他電臺者: 1.說明電臺之類型及數量。 2.說明電臺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並載明使用之電臺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3.說明未來五年分年設置時程規劃。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說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數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並載明使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 三、頻率使用規劃: (一)設置基地臺者: 1.符合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之基地臺設置及載波聚合運用規劃。 2.使用他人頻率者之組合規劃。 (二)設置其他電臺者:載明電臺使用頻率規劃。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設置基地臺者,載明電波涵蓋之區域及人口比例分析,檢附基地臺電波涵蓋模擬圖與相關佐證資料,及電波涵蓋面積計算軟體與電波涵蓋模擬軟體之廠牌及版本說明。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一)頻率干擾評估。 (二)干擾協調及改善機制。 (三)如使用3300MHz至3570MHz頻段設置基地臺者,提出基地臺設置規劃區域與鄰頻(3610MHz至4200MHz頻段)衛星地面接收站臺之干擾抑制措施概述。 六、其他電臺設置相關事項: (一)基地臺設置申訴處理專責單位。 (二)基地臺應有景觀融入之規劃。 (三)說明電臺設置涉及有關建築法、民用航空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之處理方式,並檢具承諾文件。 (四)符合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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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