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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12條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營運計畫,審查基準如下: 一、總體規劃: (一)市場趨勢及經營策略:應提出未來五年之市場規模預估及達成策略之執行計畫。 (二)服務型態、營業區域及資費規劃:應提出電信服務項目及相關資費類型。 (三)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二、財務結構:說明未來五年預估之財務結構、資金來源及運用規劃,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一)說明組織結構。 (二)訂有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 (三)說明直接及間接之股東結構。 (四)說明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股比例。 (五)說明董事名簿、監察人名簿、經理人名簿、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名簿。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一)依其營業規模所提供服務之供裝時程、流量或話務之異常通知方式、服務型態說明與警示,及資訊揭露方式應有妥善規劃。 (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機制,並說明其公開揭露之方法。 (三)訂有用戶消費爭議處理管道。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一)載明災防告警訊息服務或其他應變服務,其中包含符合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公布之統一訊息交換格式及備援設備。 (二)採取二種以上用戶身分查核確認方式。 (三)使用國際直撥電話網路識別碼或撥號選接網路識別碼提供長途、國際通信服務,負有接續受話之義務時,提供可行之路由資訊取得之機制。 六、其他營運相關事項: (一)至少包括公開營業資訊之網站及主動傳輸重要服務資訊之傳輸方式,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重要服務資訊: 1.服務供裝時程。 2.障礙修復時間。 3.提供多元客服管道及免付費客服專線。 4.報修管道方法種類。 5.寬頻上網服務速率查詢方式。 (二)終止或暫停服務之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包括溢繳費用之退還措施、宣導措施及客服應變之妥善規劃。 (三)符合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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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