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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10條

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 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適當調整動物飼養欄(籠)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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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