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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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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7條
收容處所管理人員於接收動物後,應立即執行下列事項: 一、使用晶片判讀器掃描動物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未讀獲晶片號碼時應再掃描全身,以讀取晶片號碼並作成紀錄。 二、依動物外觀判定其性別、體型、生理狀況並作成紀錄。 三、依動物性別、體型、生理及行為狀況,於隔離區分欄(籠)管理並觀察動物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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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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