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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13條

收容動物之飼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上午及下午各清理欄(籠)舍一次以上,並避免潑濕動物。 二、每日上午及下午各餵食動物一次以上,並避免食物久置、腐敗或為動物排泄物污染。 三、每日動物進食時,應巡視一次以上;動物有爭食、體弱未進食或其他不適狀況者,應予必要之處置。 四、提供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五、每週消毒環境及欄(籠)舍一次以上。 六、欄(籠)舍應保持適當通風、排水及照明,並依氣候變化提供適當散熱或保暖。 七、欄(籠)舍空間應足供動物充分伸展並提供適當活動時間。 八、動物在欄(籠)舍有攻擊、互咬等行為異常或其他不適狀況,應即予調整欄(籠)舍及其他必要之處置。 九、對哺乳中動物及其幼畜、受傷、具攻擊性等特殊狀況動物,應與其他動物區隔飼養。 十、對未離乳動物應予適當照護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十一、連續假日應安排人員輪值照顧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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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