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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6條

管制人員將捕捉之遊蕩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應填具點交清單,由管理人員核對後接收之;遊蕩動物由民眾送交者,收容處所應提供點收證明。 飼主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時,應填具載明放棄飼養之聲明書。 收容處所發現送交之動物疑有違法繁殖、虐待、傷害或其他違法情形者,應立即通知動物保護檢查員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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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