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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 第10條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第10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五等技術師者,於取得本辦法原規定四等技術師資格時,得予改任;未具四等技術師資格者,得以原任職務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 本辦法九十年八月二日修正施行後,公立大專校院不得再進用資訊科技人員;其於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本辦法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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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除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者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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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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