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 第10條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第10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五等技術師者,於取得本辦法原規定四等技術師資格時,得予改任;未具四等技術師資格者,得以原任職務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 本辦法九十年八月二日修正施行後,公立大專校院不得再進用資訊科技人員;其於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本辦法原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稀少性科技人員(以下簡稱科技人員),係指實際從事稀少性科學技術性工作,具有特殊專長…第3條科技人員分為四等,按其業務性質予以分類,其職稱、等級如附表之規定。附表┌──────────…第4條科技人員之遴用方式,比照學校職員派任之規定辦理。第5條初任科技人員所需具備之資格,按等級分別比照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有關講師、助理教授、副…第6條科技人員之職務等級比照各級教師,按左列規定辦理:一、一等技術師,比照教授。二、二等技術師,比…第7條初任各等人員均自本職務最低級起敘,其曾任與本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年資得按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改…第8條科技人員之升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任四等技術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第8-1條科技人員之初任、升等及改任,由學校自行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科技人員轉任教師時,應依…第9條公立大專校院因教學或研究需要必須置科技人員職務時,應先報教育部核定。第11條本辦法除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者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看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