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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第6條

科技人員之職務等級比照各級教師,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一等技術師,比照教授。 二、二等技術師,比照副教授。 三、三等技術師,比照助理教授。 四、四等技術師,比照講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前已遴用之三等技術師、四等技術師,未取得該條例修正後之比照資格前,仍依本辦法原規定比照之等級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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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