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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公立學校校長獎金發給,準用第二條第一款教師之規定。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第4條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第5條各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獎金,因情事變更或其適當性、公平性、合理性有疑慮時,應主動檢討獎金…第6條各主管機關擬增減獎金類別或調整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者,應檢具下列資料,經教育部會商其…第7條公立學校校長獎金發給,準用第二條第一款教師之規定。第8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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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