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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 第6條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6條
各主管機關擬增減獎金類別或調整
第三條
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者,應檢具下列資料,經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一、增減獎金類別:獎金之定義與目的、發給條件、程序、數額與經費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 二、調整
第三條
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調整理由、經費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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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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