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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5條

各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獎金,因情事變更或其適當性、公平性、合理性有疑慮時,應主動檢討獎金類別或數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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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