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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第38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38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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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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