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及計給標準,適用退撫條例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領取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並由其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及依
第四十二條規定存入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應。如有不足時,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前項所定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不包括亡故教職員依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並於撫卹案審定後,一次發還其
第四十五條所定遺族。
亡故教職員遺族領取月撫卹金期間,亡故教職員個人專戶內之餘額,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