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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第47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7條
第 五 章 撫卹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同條第三項規定。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教職員死亡而無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亡故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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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如於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未…
「撫卹」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
第39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第40條
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
第41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及計給標準,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
第42條
教職員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者,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第43條
教職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
第44條
教職員死亡依本條例辦理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
第45條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
第46條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遺族,於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應結算亡故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
← 第46條
看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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