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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第44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4條
第 五 章 撫卹
教職員死亡依本條例辦理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亦同。其給與標準,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十一條
規定。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十二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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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1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所領退撫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一、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除本條例另…
「撫卹」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
第39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第40條
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
第41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及計給標準,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
第42條
教職員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者,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第43條
教職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
第45條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
第46條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遺族,於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應結算亡故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
第47條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
← 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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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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